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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5-14

为全面贯彻党校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和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党校函授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与学制
  第一条 凡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广东省考试中心统一考试,由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和审核批准的免试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4张小1寸、22(1)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黑白证件照片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党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各级党校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员姓名,其姓氏与名字必须和招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在籍学员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资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 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应按函授学院招生办下发的录取名册进行新学员注册。注册结束后,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在录取名册"注册情况"一栏中加盖"已注册"(用蓝色印油)"不注册"(用红色印油);注册录取名册经审查无误,加盖公章后即返还招生办;经招生办核查合格后,转送学籍办备案存档。对已注册的新学员,由函授学院学籍办和计算机室按有关规定编制学号,统一造册,印制新学员名册下发给各办学单位;建立学员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招生报名登记表、学员成绩资料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学籍档案由函授学院学籍办负责管理,并负责做好每届学员毕业生名册或中途退学、转学名册的立卷、数据存盘、归档工作。学员毕业或退学的档案材料按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 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每学期应在每年330日和930日前将各年级、各班次学员的《注册人数统计表》、《学员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其软盘报函授学院学籍办;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函授学院计算机室。
  第六条 学员应按入学注册时填报的专业编班学习,需转专业的应在入学注册时一并办理;入学后不能更改专业。
  第七条 学员报到注册后,休学、退学、免修(免考)者,已缴的学费、教材费一律不退。
  第八条 新学员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2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2002"
  第九条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专科、本科教育分别为高中和大专起点,学制均为三年。学员经函授学院同意,其修业年限可在三年的基础上延长一至三年。学员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学科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为确保教育质量,必须对学员进行严格有效的考核。学员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员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技能的掌握运用能力,以衡量学员的实际学业水平。
操行方面,在学员毕业前,由各函授职能部门逐级组织进行综合的毕业鉴定。其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理论知识、党性修养(思想品质)、组织能力、学习纪律等方面。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员必须参加函授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学科每学期一般定为两门至四门。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科目的总评成绩(含补考、总补考),由期末考试占80%分,平时考勤占10%分,作业或课堂测验占10%分组成;考查科目和毕业作业(毕业论文)采用四级制即"优秀(90100)、良好(7589)、及格(6074)、不及格(59分以下)"记分。
  第十三条 学员凡听课出满勤为10分,缺勤者按比例扣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总课时50%(含请假),取消参加该课程的期末正考资格。各门课程到课率达不到面授总课时规定要求的学员由所在函授班负责补课、补作业并经分院、函授站审批同意后方允许参加正考。
凡查实作业或测验有代做、抄袭、复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业或测验成绩按"0"分处理,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正考;若作业或测验作弊情况在考试后被检举揭发或抽查发现的,一律取消该门课程的正考成绩,参加总补考。
  第十四条 每学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均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补考考场设在各分院、函授站。补考成绩记载: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总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 学员不得无故缺考。凡因病住院或分娩,因公出国、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由学员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在考试前一周送交分院、函授站核准并报函授学院学籍办审批,待补齐住院证明复印件、交通票据复印件或住宿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到函授学院学籍办,经审核属实,按缓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科的补考时间内进行,成绩按正考计分方式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总补考。
  第十六条 学员在最近五年内参加国家或省高等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层次相同或更高层次的、第二专业教育学员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可申请免修(免考)。但学员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1/4(1/4)
凡申请免修(免考)课程者,应在每年320日和920日前,由本人向所在函授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考试单位有关证件的原件和考试成绩,经函授学院学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考)该门课程,成绩按其原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旁窥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凡考试作弊(含作业作弊)累计两次的,须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学籍的纪律处分,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处分决定载入学员本人档案。

三、升级、留级与重修
  第十八条 学员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及格者或尚有两门(含两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经过补考,学员累计有三门课程仍不及格者;或学员累计有四门课程考试(正考)无故缺考者,均作留级处理。留级学员原修完并通过考核的、且与现年级开设相同的课程成绩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学员每学期参加课程考核,凡经补考和毕业前总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由本人申请,经函授学院批准后可安排重修。
  四、转学、借考、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转学就读。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本省党校函授学员申请转学,应凭新工作单位证明、原就读学校介绍信和个人申请,到转入地所分院、函授站审批。同意接收后,原分院、函授站应将其学籍材料转到新分院、函授站。新分院、函授站须在一周内将转学申请及有关材料报函授学院学籍办,办理转学手续。
  ()学员转学,必须坚持对等原则(同一层次、同一专业)。学员转学后,接收单位应将转入学员列在同一年级学员名册之后新编学号,并注明原学号;原学号所在原分院、函授站(函授分站)不得由其他学员顶替;学籍管理调整至接收单位。
  ()外省党校的在读函授学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转学就读的,须持调入单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提供其招生报名登记表、学员成绩单等学籍档案(
档案须由转出的学校密封邮寄,否则无效),报函授学院学籍办审批。
  ()办理转学手续时间,集中在每年3月和9月。其他时间概不受理。毕业班学员最后一个学期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员在期末考试期间因有特殊任务在省内出差,可持原分院、函授站介绍信和学员证与当地函授职能部门联系借考。借考学员的考卷由接受借考党校负责上送或评阅,登记存档,非统考科目阅卷后将评好的考卷寄回其原所属函授管理部门。补考、总补考不得借考。
  第二十三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者。
  ()因生育等特殊原因,学员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因工作或其他培训的需要,一学期不能参加面授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员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员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休学手续,由函授学院学籍办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员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员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须持休学证明、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向分院、函授站、函授分站申请复学,经函授学院学籍办审核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复学后按新年级另编学号,并注明原年级原学号复学。
  ()学员休学期满后,若本地无班可复,可就近转学续读或退学,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视其在学年限,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员,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办理复学手续以及审核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要求退学者。
  ()累计有五个学科正考缺考(不含准假缺考)者。
清退学员由函授学院学籍办书面通知。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对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在理论、知识、党性、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学习纪律、考试作弊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学员,学校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员,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对犯错误的学员,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调查要实事求是,认真听取单位意见和学员本人的陈述和申诉;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
对学员给予警告和留校察看处分,均由函授分院、函授站核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市委党校审批并报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备案。对学员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分院、函授站核实材料,经市委党校讨论,报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审批,下发通知。撤销批准权限与给予的相同。
  第二十九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学籍:
  ()考试请人代考或一学年内连续两次考试作弊者;
  ()不论情节轻重,学员在校期间考试(含作业)舞弊累计达三次者;
  ()无故中断一个学期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员在读期间受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受刑法处罚者,一律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对学员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不得撤销。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专科或本科学员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及格,毕业鉴定合格,专科毕业作业合格,本科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合格,即准予毕业,由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发给函授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员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仍有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总补考,总补考后不及格,可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员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所学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80%,且尚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由函授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重修、补考,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
  第三十五条 学员学满一年,所学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40%、不足课程总门数80%,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函授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勒令退学的学员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成绩证明。学员所学课程不足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40%者,由函授学院出具已结业课程科目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尚未处理的学员,暂缓毕业。待问题查清后,视其情节和态度,再酌定其能否毕业。暂缓毕业学员的毕业时间,在批准结束其暂缓期后,从正式签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七条 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2001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01",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算起。
  第三十八条 学员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员遗失毕业证书,可由函授学院出具有关学历证明,但一律不予补发。

七、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在校各年级的专科和本科学员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291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在本规定生效之日停止执行。过去已按原暂行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027月修订